关于公开征求《淄博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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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淄博)建设,发挥政府各类扶持资金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发挥创新主体作用,设立淄博高新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 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由政府向企业发放,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研发、产学研合作或委托外部研发、开展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淄博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发放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等。 第五条 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创新券资金的兑现拨付工作。 第三章 创新券的发放对象和数额确定 第六条 创新券面向享受《关于加快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淄博)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中部分扶持政策的单位发放。具体包括: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共建研究院和技术转移中心工程化转化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计划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匹配、创建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及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省级以上战略联盟牵头单位、产业研究院和国内外高校院所在高新区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等的资助扶持项目。 第七条 创新券数额的确定与发放 (一)对于“第六条”确定的扶持项目,除对“产业研究院”的扶持全部以创新券形式发放外,其他扶持项目按其享受资助金额的40%发放创新券,剩余60%以现金形式发放。扶持项目资助总额不足5万元的,全额发放现金。 (二)创新券在享受政策扶持的项目及资助数额确定后,由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负责发放。 第四章 使用要求与兑现程序 第八条 创新券面额分为1万元、5万元、10万元三种,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或设定担保。 第九条 创新券应当在有效期内进行兑现。其中,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共建研究院和技术转移中心工程化转化项目、技术转移中心的创新券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3年;其他创新券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2年。创新券逾期不可兑现。 创新券在有效期内可分批申请兑现。 第十条 创新券使用范围及兑现要求 (一)对省级以上科技计划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匹配、创建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及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省级以上战略联盟牵头单位获得的创新券,应当专用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 创新券可兑现金额确定办法包括以下两种: 1、对按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可按照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确定为创新券可兑现金额。 2、对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或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不足以兑现企业所持创新券数额的,可按照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审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数额的二分之一确定为创新券可兑现金额。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鉴证)报告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年)》确定的归集范围和归集办法进行审计或鉴证。 (二)对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共建研究院和技术转移中心工程化转化项目及产业研究院发放的创新券,应当专用于受资助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受资助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口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年)》,剔除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并增加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费。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该项目研发费用支出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中的项目研发费用数额确定为创新券可兑现金额。 (三)对于国内外高校院所在高新区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发放的创新券,应用于开展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科技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工作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中心人员工资薪金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专家往来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当地的公务差旅、接待标准),举办科技交流、人才培养活动产生的会议费用等。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科技交流转化活动专项审计(鉴证)报告中的活动费用支出数额确定为创新券可兑现金额。 第十一条 申请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 (一)创新券兑现申请书,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绩效情况等,技术转移中心提供中心工作开展情况; (二)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创新成果证明(如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奖励、平台建设、承担计划、产学研合作协议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证明材料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的专项审计(鉴证)报告;技术转移中心还需提供所开展技术转移活动的明细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创新券每年集中受理并兑现一次。创新券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创新券兑现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等。对材料不完整的,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企业,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材料,逾期不能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度创新券兑现申请。 第十三条 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根据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证明材料或专项审计(鉴证)报告,确定企业当年度兑现金额。 第十四条 创新券管理办公室将拟兑现创新券情况报管委会批准后,由企业持有关材料到财政局兑现。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注销其创新券,追回资金,在3年内不再享受高新区各类扶持资助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2017年及之前年度发放的科技创新券已支付高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使用费的,允许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部门为主体,参照原《淄博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淄高新管办发〔2014〕26号)申请兑现。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授权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1.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2.第三方中介机构要求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确定及归集说明 4.技术转移中心费用明细表
附件1 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第三方中介机构要求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当年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研究开发经费归集工作有关要求。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创新券相关审计鉴证工作。
附件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年)》中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确定及归集办法
1.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确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2.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 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要求进行核算。
附件4 技术转移中心费用明细表 单位名称: 负 责 人: 填表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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