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300K21207006Q/2018-003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淄博高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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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淄博高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黑名单”制度组织实施原则是什么和区级“黑名单”如何统一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高新区区级“黑名单”,由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区级“黑名单”: (一)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未达到事故等级,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采取隐蔽、欺骗、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 (六)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受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生产经营单位第一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第二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3年。其中安全服务机构在被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五、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一)信息采集。高新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安全管理、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和信息化监管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同时,应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 七、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的要求是什么?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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