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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高新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规定(试行)》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1 11:10:52浏览次数:字体:[ ]



 

   第一条 为巩固城市建设成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将“门前五包”纳入城市管理体系,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形象,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外物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淄高新管发〔2018〕4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新区范围内临街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经营业主以及临街的露天市场、广场等主办单位是“门前五包”管理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并按照本规定建立“门前五包”责任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在临街责任单位住所地、经营场所地划定责任区,由责任单位承担指定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秩序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实施组织领导。

高新区公安、交警、工商、市政环卫、综合执法、两园一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配合。

    第五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坚持高新区、两园一办、村居(社区)三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层层包保、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公民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不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和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新闻媒体对“门前五包”责任制实施舆论监督。

 第六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责任区范围划定:

(一)临街责任单位,以左右相临交接线为界,围墙外围至人行道路边缘石以内为责任区域,由两园一办划定。

(二)露天市场、广场、停车场等场所及其他地段,由两园一办负责划定。

 第七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具体内容(标准):

    1.包卫生保洁。遵守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各类垃圾定点分类投放。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责任区地面无纸屑、果皮、烟头、污物、废弃物。遇有雨、雪天气,应当及时清除积水、积雪。

 2.包绿化美观。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悬挂物品。不得向责任区树坑、花坛、绿篱等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或倾倒、排放污水,不践踏花草绿地,不攀折树木。发现破坏绿化、占用绿地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

 3.包秩序良好。不得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及棚、亭、伞、架、围栏等;门前无乱停放车辆,无店外经营、店外加工(修理)、乱堆乱倒、乱搭乱挂、擅自挖掘、占用、损坏道路、人行道(包括无障碍设施)及各类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不得擅自店外举办店庆、商品促销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相关活动的,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维护活动秩序,活动结束后及时清场;发现责任区内乱摆摊设点、乱挖掘等行为责任单位应及时制止、举报。

 4.包立面整洁。保持门头、广告牌、橱窗、灯饰及建筑物立面的整洁、美观、规范;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及时修饰。无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横幅,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无落地小广告、小牌匾,橱窗玻璃上无图文字幕。

5.包信息报送。经营业户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所在责任区域内城市管理中的各类违法和不和谐行为。

第八条 实行“门前五包”责任书制度。高新区、两园一办、社区和村居逐级签订责任书。高新区与两园一办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两园一办与社区和村居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社区和村居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并向高新区牵头单位备案。责任书内容和式样由高新区统一规范。

因“门前五包”责任内容变化或责任单位变更,应当在30日内重新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责任人具体负责“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

(二)严格落实定人、定岗、定量、定责的“四定”制度;

(三)配备相应的值班管理人员,并严格履行“门前五包”职责;

(四)自觉接受高新区、两园一办、村居(社区)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门前五包”责任区实行挂牌制度。

统一“门前五包”责任制标牌规格标准,由高新区规范设置、监督管理,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一条 高新区对“门前五包”责任制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及时通报情况,并纳入各责任主管单位(两园一办)年度目标考核。

    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建立“门前五包”综合管理机制,每月组织公安、交警、工商、建设、卫生、市政环卫等单位进行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每季度评比一次,评比结果纳入责任主管单位年度考核。

    社区和村居应当明确责任,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

    第十二条 对“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责任区域内的垃圾未及时清理、收集运送到指定垃圾堆放点的,对个人每次罚款5元以上10元以下,对单位每次罚款50元以上200元以下;在责任区域内焚烧垃圾的,处50元以下的罚款。(《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五点)

(二)未按规定设置广告栏(板)、招牌、标语牌、彩虹门的,或者虽经批准但损坏后未及时维修的,责令限期拆除或维修;逾期未拆除或维修的,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外物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五条)

(三)在责任区内店外经营、店外加工(修理)、乱堆乱放、乱搭乱挂、使用高分贝音响设施招揽顾客的,责令立即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四)未经批准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及棚、亭、伞、架、围栏,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十一点)

(五)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公共设施的,责令立即恢复;逾期未恢复的,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损坏城市绿化及市政环卫设施的,按造价的1至2倍处以罚款。(《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六点)

(六)不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或未按规定的时间、质量进行清扫保洁、清理积雪积水的,责令立即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十点)

(七)在责任区树坑、花坛、绿篱等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挖坑取土,刻划钉钉,摇晃、攀折树木,剥刮树皮,穿越绿带,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侵害、恢复原貌,并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四三十四条第三点)

    第十四条 责任区内有痰迹、粪便、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及野广告的,责任单位须及时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依法受委托的两园一办责令立即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并可处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点)

第十五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侮辱、谩骂、阻挠“门前五包”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两园一办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管缺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  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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