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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淄博高新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1 11:09:26浏览次数: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完好,创造优美的高新区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淄博市禁止乱贴乱画乱挂规定《淄博市城市管理标准导则》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内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管理,以及城市、镇建成区主干路、次干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包括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高新区内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的,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市政设施、场地、道路等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牌、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充气物、彩旗、条幅、实物模型等设施(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是指对建筑物外立面(含护栏、灯箱、空调外机、各类管线等附属设施),以及桥梁设施、通讯设施、邮政设施、市政设施、公交设施、环卫设施等各类城市公共设施的清洁、粉饰、整修等行为。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监督管理工作。

    1、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

2、工商、公安、交警、民政、价格、园林、市政、房管、食药、烟草、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有关的管理工作。

3、两园一办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容貌管理工作,对城镇容貌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镇容貌义务。

    第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与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的相关部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投诉,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高新区工委管委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和所在区域的风貌、格局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位置、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人行道、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三)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物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设置户外广告,严禁遮挡交通指示牌、信号灯、路牌等交通设施,不应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通行,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和无障碍设施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标准以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监测等要求。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充气物、彩旗、条幅、实物模型等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审核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凭证,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临时户外广告五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不准予设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期限为:小型和中型广告设施不超过三年;大型广告设施不超过五年。户外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六年。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管执法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设置的决定。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后二十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二日内自行拆除。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取得设置许可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等要求进行设计,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按照设计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二)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设置,不得影响公共安全;

   (三)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

   (四)取得设置许可三个月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的,设置许可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省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检验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机构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其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报送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

    1、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遇大风、暴雨预警预报和其他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无影响灭火救援和防火逃生等的安全要求。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3、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并监督户外广告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对破损、褪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维修、翻新。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闲置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一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并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给设置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场所设置牌匾的,应当按照牌匾设置规范设置,并向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设置牌匾时,应当使用准确规范的文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标准要求,无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现象,无烟草等违法广告,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门头牌匾严格按照“一店一牌、统一高度”要求设置,与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和。无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形象、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造成光污染等行为,无影响消防安全、私自加宽加高、多设门头牌匾等现象。门头牌匾底部距地面2.6米以上,高度不超过1.8m,长度不超出门面宽度,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的门头牌匾高度和厚度应统一。设置在住宅楼一楼的门头牌匾顶端不超过二楼窗户底线,外突墙面不超过0.3 米。道路两侧门头牌匾设置标准要求,参照管委统一发布的立面设计效果图改造、更新、审批,详见附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审批楼顶广告、外立面大型墙体广告,建成区范围内无大型立柱户外广告、路灯杆广告、楼顶广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工地围挡广告设施无占用绿地、侵入道路红线范围现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拆除。围档广告牌牌面总高度不高于6m; 牌面下沿距地面为30-60cm。

第二十七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应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核定的地点、时间、形式进行发布,发布期满后应立即拆除。主要、次要道路范围内无充气式拱门、气模、灯笼等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

第五章 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镇建成区主干路、次干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和严重变色。

    第二十九条老旧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的改造应当统一规划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的外立面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三十条对建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修缮的,应当保持原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改变统一规划设计或者原建筑物色调、造型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由建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者使用的,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清洁:

   (一)玻璃类墙体,至少每一年清洗一次;

   (二)装饰板类墙体,至少每二年清洗一次;

   (三)沙石、瓷砖类墙体,至少每三年清洗一次;

   (四)普通涂料类墙体,至少每五年粉刷一次;高性能涂料类墙体,根据涂料性能和使用状况确定粉刷期限。

(五)建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或者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修补、清洗、粉刷。

(六)禁止在城区道路、场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挂。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保持其设施整洁美观的义务,发现有乱贴、乱画、乱挂现象的,必须及时清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公共设施的整洁。高新区辖区内高速路、铁路等各类公路桥体部位严禁设置经营性广告设施,一经发现由产权单位及时组织拆除消除安全隐患,逾期将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并依法处理,对破损、褪色的公益公共设施,相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三十四条 清洁建筑物外立面,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清洗剂、建筑涂料等产品。清洁时,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火车站、汽车站、体育馆(场)、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广场、公园、城市出入口、城市河道等公共场所及其周边区域。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广告设施,是指边长二米以下,或者单面面积二点五平方米以下的广告设施;中型广告设施,是指边长超过二米不足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二点五平方米不足十平方米的广告设施;大型广告设施,是指边长四米以上,或者单面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广告设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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