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300K21207006Q/2018-002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关于《淄博高新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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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淄博高新区管委办公室印发《淄博高新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情况作如下简要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高新区于2015年印发的《淄博高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淄高新管办发〔2015〕7号),自2015年5月31日施行,施行3年来,对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起到了较大地推动作用。该奖励办法范围仅限于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的举报奖励。 近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加了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种类。原举报奖励的标准和幅度较低,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举报较多,原办法仅局限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不适用现在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形势,需进一步明确,提高社会各界举报积极性。2017年12月20日,《淄博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淄政办字〔2017〕166号)下发,奖励范围为淄博市境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借鉴《淄博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起草制定高新区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二、《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境内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市场销售,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6个章节,共32条。举报奖励应符合相关条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奖励分为三个等级,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奖励需超过50万元的,组织专家认定,对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含市级公安部门交办、批办、转办)、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各有关部门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受理机构和范围。各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根据举报情况提出奖励申请,经高新区食品安全委员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案件承办部门领取奖金。 四、与原《淄博高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变化 (1)范围由食用农产品、食品增加了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2)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调整,做了原则规定; (3)对奖励条件、确认原则及不适用情形进一步细化明确;调整了奖励标准,将四级奖励标准修订为三级,设定了每级标准的最低奖励数额; (4)明确了举报奖励程序和时间限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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