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3000042180312/2017-005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发文 |
关于做好高新区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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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园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宝山生态科技园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6〕61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7〕14号)精神,为更好地鼓励创业,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促进高新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高新区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条件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高新区常住户口的失业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在2017年1月1日后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者,登记经营场所在高新区辖区内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创业登记。同时自注册个体工商户之日起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满1年以上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列支。 三、申报材料 《高新区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领取营业执照证明,纳税证明或免征税证明,经营者身份证、社保卡、就业创业证、社保缴费证明、个人银行账户等相关材料。 四、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园(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 2、各园(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每月对申领补贴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核及100%实地查看,在《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将纸质申报材料、实地查看材料(实地查看记录表、实地查看照片等)一起上报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报原件退还本人。 重点审核以下情况: (1)申请人员年龄、户籍(暂住证)、就失业状态、创业登记情况; (2)在工商系统中核对申请人是否为首次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申领时间、登记的经营场所信息等; (3)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情况,是否满1年以上; (4)实地查看企业经营情况,验证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3、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各园办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贴名单、补贴金额,报部长办公会研究。 4、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名单报财政局复核后,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5、各园(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及时将上报纸质申请材料装订存档、备查。 本通知所涉及补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高新区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高新区个体工商户实地查看记录表 淄博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高新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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